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doc4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doc4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一切机动车辆(火车、电车除外)。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是指排气管、曲轴箱排放的污染物,油箱及燃油系统燃料蒸发的污染物。 第三条 凡制造、改装、组装、销售、维修和使用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及燃油系统排放、燃料蒸发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特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做好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工作,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辆及交通管理的主要内容。 市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所维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机动车进口实施排气污染检测监督。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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