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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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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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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企业安全,安全卫生,卫生要求
试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doc 8页)内容简介
试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
(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
(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分析产品的来源、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及产品工艺流程等信息,识别食品本身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控制有效、及时纠正偏差、持续改进不足,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有效执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评价程序;
(三)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控制程序,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虫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等处于受控状态,并记录;
(四)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系统,准确记录并保持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实现产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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