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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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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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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偿安置
某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31页)内容简介
(一)住房安置人员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一)宅基地联建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办。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购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一)拆迁各类房屋计算说明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予以认定。
(三)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20%补偿,
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并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
(三)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按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一栋房屋有多户需要安置的,
重建用地超出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
经审查并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m2的标准予以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
(二)村民将住宅房屋改为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二)联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办理特种养殖证;
(五)简易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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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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