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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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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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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组织特权,豁免公约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doc 10页)内容简介

一、本组织的特权和豁免
二、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三、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
四、成员国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五、常驻代表
六、最后条款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下简称“各方”),
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按照二○○二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九条的规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如下定义系指:
(一)“宪章”指二○○二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二)“本组织”或“组织”指上海合作组织;
(三)“成员国”指本组织成员国;
(四)“东道国”指本组织常设机构总部或其分支机构所在成员国;
(五)“本组织常设机构”指本组织秘书处和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
(六)“秘书处”指作为本组织常设行政机构的本组织秘书处;
(七)“反恐机构”指作为本组织常设机构的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
(八)“反恐机构理事会”指反恐机构的机构;
(九)“执行委员会”指反恐机构的机构;
(十)“秘书长”指本组织秘书长;
(十一)“主任”指反恐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
(十二)“官员”指各方派往本组织常设机构工作并担任相应编内职务的人员;
(十三)“常驻代表”指成员国驻本组织秘书处的常驻代表;
(十四)“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指除官员以外的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
(十五)“成员国代表”指成员国派出参加组织框架内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顾问、技术专家和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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