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法律法规 >> 资料信息

美国《1930年关税法》介绍(doc 13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文件大小:
84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美国,税法
美国《1930年关税法》介绍(doc 13页)内容简介
美国《1930年关税法》介绍内容提要:
337条款规定的处罚措施有如下三种:
1.排除令(In rem Exclusion Orders)
“337条款”最主要的处罚措施就是排除令,即禁止货物进口到美国。这种排除令可以仅针对被诉方的产品,也可以针对所有侵权产品,非当事方生产的也不例外。此种处罚方式只对终裁后进口的货物有效。如果进口商不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书面警告继续试图进口该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扣留并没收货物。
2.临时排除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s,TEOs)
在调查期间,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有理由相信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可以发出临时排除令。临时排除令应在立案后90日内发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0天。临时排除令在实践当中很少使用,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有很高的证据要求,为防止滥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要求起诉方在得到临时救济前必须缴纳保证金。
3.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停止令可以替代排除令或临时排除令,或与前者同时采取。停止令的目的是在不禁止产品进口的情况下打击某些不公平行为。禁止令要求被诉方改变被裁定为非法的行为,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停止令可以用于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违反337条款之前进口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发布过要求公司停止侵犯知识产权、停止某种营销手段以及停止某些反竞争行为的命令。
在决定采取处罚措施之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必须考虑处罚措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公共卫生、竞争状况、消费者利益等。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有权对未遵守停止令的被诉方进行民事处罚,罚金最高额为每天10万美元或进口产品在美国内销售价值的2倍。在可擦除编程只读存储器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停止令的被诉方罚款高达260万美元。此外,如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达成和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允许令并保留执行双方和解协议的权利。在含墨携带材料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允许令的被诉人处以了1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被授予金钱处罚的权利成为保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得到切实执行的有力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