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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解析(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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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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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解析(doc 23页)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解析内容提要: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纳税人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因此,纳税人的范围一般是税收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与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扩大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已经将一些贵重珠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即零售贵重珠宝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人。除此之外,本条文字性修改有两处: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将“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表述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的第三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通称,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简化为“纳税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属地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关境内。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设立保税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的范围,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视为出口与进口货物。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减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即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只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限制行为人是不是在境内。即,只要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或者销售国务院在本条例规定消费品范围内确定的消费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么就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
2.消费税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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