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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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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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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经济竞争,竞争与合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doc 11页)内容简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提要:
原告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时集团)与被告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立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立时集团于200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时集团委托代理人袁季雨、徐劲科,被告武汉立邦法定代理人向方,委托代理人彭在军、朱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时集团诉称,原告于1993年11月14日和1997年7月7日向国家商标局分别注册了立邦漆“N”字商标和“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号为第665336、104404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2002年初原告又陆续注册了“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22个类别和共21个类别,其中都包括了第2类,即:“油漆、漆、底漆”等。原告自1992年在中国大陆投资建厂以来,共成立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等三家独资企业和苏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涂料(重庆)化工有限公司等两家合资企业,并在全国22个大中城市设立了办事处销售立邦漆品牌的产品。其间各关联企业分别投入巨资进行广告和市场宣传,以促进该品牌的知名度,其商品十分畅销,销售额呈逐年递增态势,该品牌涂料在中国已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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