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法律法规 >> 资料信息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管文化艺术财团法人设立许可与监督准则(doc 10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文件大小:
112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行政院,文化建设,建设委员会,文化艺术,财团法人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管文化艺术财团法人设立许可与监督准则(doc 10页)内容简介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管文化艺术财团法人设立许可与监督准则内容提要:
第 1 条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办理文化艺术财团法人 (以下简称文化法人) 之设立许可及监督事宜,特订定本准则。
文化法人之设立许可及监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准则办理。
第 2 条
本准则所称文化法人,指以从事有关文化艺术事务为目的,经本会许可依法设立之财团法人。
第 3 条
文化法人之设立,其设立基金之现金总额须足以提供设立目的事业所需之经费,并不得少于新台币参仟万元。
第 4 条
文化法人之设立应依捐助章程设董事会,由全体董事向本会申请许可后,依法向该管法院声请登记。
以遗嘱捐助设立者,由遗嘱执行人申请许可后,依法向该管法院声请登记。
第 5 条
捐助章程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目的、名称及主、分事务所所在地,名称并应加冠文化属性。
二捐助财产种类、数额及保管运用方法。
三业务项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设有监察人者,其名额、产生方式、任期、改选、补选及解聘。
五董事会之组织、职权及其运作方式。
六解散或撤销许可后,剩余财产之归属。
七定有存续期间者,其期间。
以遗嘱捐助设立之文化法人,其遗嘱未载明前项规定之事项者,由遗嘱执行人依前项规定订定捐助章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