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doc 12)
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doc 12)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下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 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 举办人与举办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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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下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 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 举办人与举办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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