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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05年司法行政工作总结(doc 11)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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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05年司法行政工作总结(doc 11)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营利性服务)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的登记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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