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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7月试行(转贴)(doc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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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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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7月试行(转贴)(doc  27)内容简介

为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开发商长期囤积土地,减少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共16条,对出让土地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等合同条件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同时按照示范文本签订补充协议。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项目对土地资源的消耗量,补充协议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受让人不能满足这些指标的,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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