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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doc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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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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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doc 15)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产品使用结束后的处置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凡有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在具备必要的基本条件后,向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也可直接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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