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doc 1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doc 12)内容简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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