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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2)(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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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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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2)(doc 29页)内容简介

第二篇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本法第111条第(七)项;《民诉意见》第139、141、144、148、150~153条。
【意思分解】
1务求掌握第108条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应注意:
(1)原告适格的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此应作正确理解。
原告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包括原告)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有少数情形,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非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了纠纷,而是因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之责。这些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包括:①清算组织;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③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④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第2个条件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注意二者的区别。
(3)第四个条件是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不同于管辖的概念,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2某一个起诉不符合第108条的规定,称为起诉不合格,其法律后果体现在《民诉意见》第129条第1款上,即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只有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合格时,才裁定驳回起诉。
3撤诉后,再起诉应受理;但有例外,《民诉意见》第144条。
4注意《民诉意见》第148条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案件。
5注意《民诉意见》第151~153条应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各种情形,这3个条文亦为司法考试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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