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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讲义(doc 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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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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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讲义(doc 65页)内容简介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讲义目录:
第二讲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制度概述
(一)制定和履行货币政策: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四、中央银行的法律责任
第三讲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
二、商业银行监管概述
第二节 市场准入监管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商业银行业务的特许批准
四、间接进入商业银行市场――股权方式
五、禁止非法设立商业银行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管
一、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
二、审慎经营监管
三、对银行合理配置资源的监管
第四节行政处罚――银行监管者监管的有力手段
一、 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 我国银行监管者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节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
一、 银行危机时的处理措施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
第四讲银行业务法
第一章存款业务与法律
第一节存款业务法律概述
第二节 储蓄业务与法律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讲义内容提要:
中央银行是所谓的发行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一般是得到中央政府授权,具有发行一国货币的法定独占地位。
从历史上来看,货币的发行权最初并非由一家独享,许多商业银行也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的形态也从实务货币(贵重金属)转变成了信用货币(纸币)。同时,货币的发行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信用货币其实代表的是货币发行人对发行银行的债权,所以,发行银行的信用支持是信用货币的基础。
一旦发行银行的信用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其发行的货币的信用,甚至导致货币不能兑换,不能流通使用,损害货币持有人的利益,并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例如美国的“野猫银行”。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历史的发展,国家逐渐介入了货币的发行。国家一般只容许在本国存在一种货币,由国家对该种货币提供信用支撑。并且国家往往将货币发行权逐步集中到一个特许机构的身上,这就是中央银行。
比较特殊的是香港的货币发行制度――联系汇率制度。在香港并不存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局只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而不是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
(1) 1948年合并成立,并形成了大一统的银行体制。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页65。
(2) 1983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构,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币值稳定。
(3)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
(4) 1995年3月1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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