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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物运输合同法(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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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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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法
论货物运输合同法(doc 10页)内容简介

论货物运输合同法内容提要:
论货物运输合同法 第304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托运人有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义务。 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之义务的前提。如果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情况一无所知,他也无法完成货物运送义务,故托运人负有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义务。托运人申报的时间一般是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时或填写货物运单时,所谓货物托运单是指托运人应承运人要求填写的表明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单据。托运单对于承运人来说是运送物情况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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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交付文件之欠缺、不完全,托运人 ,亦应负责,,除非有可归于承运人之事由。如果对于文件的不完全。不正确,托运人与承运人均有过错,,亦依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文件之欠缺、不完全、不真实由承运人证明,并应证明其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承运人有过失或者托运人无过失,应由托运人负证明责任。 由于提交 必要之文件是运送货物之前提,故承运人可以催告托运人积极提交货物运输必要之文件,如果在合同期内,托运人未提交的,承运人有权根据本法第97条之规定解除货运合同,所谓合理期限由承运人据具体情况而定。尽管本条未予规定,它也是承运人应有之权利。 第306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包装义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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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下列情况不必通知:托运人有处分权时,已排除收货人之领取,即于收货人领取前已为其他之处分,如指示承运人提存货物、货物交其他人等;货物到达直接交收货人,也不用通知;收货人不明所谓“及时提货”指在承运人免费保管期限内提取货物,如在航空货物运输中,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如果收货人超出该 期限提货的,视为逾期提取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逾期保管应为代收货人保管,费用自应由取货人支付,另外承运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若对货物置之不理,发生损害的,承运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承运人只有在交付货物后才完成该义务。如果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收货人不明的,承运人可依本法第316条处理之。 在交付货物中,提货凭证有重要的作用,下面先对此作一说明。在我国实务中提货凭证一般为提单(运单)或者运输合同,但多数情况下为提单,这是货物运输合同作格式化使然。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取货物后应托运人之请求签发已收取货物的证明,以供将来提货用的凭证。提单与托运单有着显著不同,托运单仅为证据文书,证明运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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