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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doc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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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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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doc 13)内容简介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中对《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修改如下:
    一、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政府负责人及经济综合、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省公安厅依法批准,报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电力企可在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22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其他重要枢纽变电站设立保安组织。”
    三、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电力通讯线路:电缆、光缆、电杆、拉线、电缆管道、人孔、井盖板、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第九条修改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按《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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