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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价值(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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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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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价值
物权法的价值(doc 33页)内容简介

在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首先确定的是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物权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所奉行的基本理念与精神,它明确了我国物权法应实现的目标。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同时还决定了物权法的规范功能,即物权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毫无疑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价值目标。但是,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紧张关系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应具有其更独特的价值。对物权法独有价值的探讨不仅能够使人们更深刻的认识制订物权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而且能够使物权法的制订及将来的适用不至于偏离物权制度系统固有的目标。罗马法以降,传统的大陆法系物权法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确定物的静态归属,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界定产权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的价值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化,从传统的注重对静态财产的保护而转向对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等内容的确立,都体现了其价值的嬗变。

  我认为,物权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价值。下面笔者拟对此展开初步的探讨。

  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

  物权法首要的功能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从而平息冲突与纷争,而物权法的这一功能是通过确认物权类型并对其加以保护来实现的。因为物权的本质就在于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1]由于资源具有稀缺性,而人类的欲望是无穷的,若不能划定各人控制财产的界限,则人类对财产的争夺不会休止,社会生活亦不能维持,于是就有将一定的财产归属于特定主体,使该主体能对归属于他的财产进行排他性支配的必要,物权制度遂应运而生。财产权之确立,可以停止人们掠夺性的经营消费活动,并减少财产权之纠纷,从而有助于人们安定地从事生产活动,增加社会之总生产量。[2]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的这一功能表现在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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