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doc 20页)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doc 20页)内容简介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 附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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