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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总则(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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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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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总则(doc 29页)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总则内容简介: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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