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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doc 46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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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doc 46页)内容简介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内容摘要: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终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P88 例18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终止采用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按追溯调整后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因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因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批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追加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金额不大,可以并入原来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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