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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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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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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doc 8页)内容简介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目录: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第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变更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不明确
第十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标准不明确
第十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第十五、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六)规定不明确。
第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定是否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第十八、没有明确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本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内容摘要: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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