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doc 19)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doc 19)内容简介
一、概 述
1、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有效期满后的复查。
3、制造许可证的考核包括计量法制管理、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三个方面。其中,生产条件的考核有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五部分。
4、对申请许可证或复查换证的,首先进行计量法制管理的审查和产品质量的考核,合格后依据“生产条件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生产条件的考核。
二、计量法制管理
5、制造计量器具必须满足计量法制管理要求。
5.1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5.2 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3 产品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要求。
5.4 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 出厂产品必须具有合格印证。
5.6 申请许可证的新产品必须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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