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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ppt 132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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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民法,实际生活,案例
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ppt 132页)内容简介

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课程目标:

1.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
2.熟悉民法的理论体系构成
3.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

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讲授大纲:
一、绪论
二、静态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动态的民事法律关系


解决民法的实际生活案例内容摘要:
人格权应具有两大特性:
1.内涵概括的永续发展性
2.不可侵犯性
定义人格权:
    人乃权利之主体,而人格权正为个人人格之根基,与个人有不可分割之同一性关系,其范围主要包括个人外在之身体活动与内在之精神活动等等权利在内,诸如: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在法律上若设有特别规定的,在学说上则称之为「特别人格权」,若仅泛泛规定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
    至于其内涵则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异,唯无论法律条文如何变迁,时代的大环境如何发展,总结历史的经验,人格权应具有:「内涵概括的永续发展性」与「不可侵犯性」的两大特性。 
    人格权在性质上是身份权,其具有不可侵犯性乃事属当然,是故享有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而另一方面,受人格权侵害之人则可请求财产上之损害赔偿或兼可请求非财产之损害赔偿,惟须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见诸台湾民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与德国民法第二五三条之规定相似。
    名誉权在我国属特别人格权,依民法通则第一二零条及第一三四条规定可知,我国名誉保护请求权主张的方式有三,分别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影响,亦体现其具有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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