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doc 3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doc 32页)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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