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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oc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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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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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竞技体育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oc 38页)内容简介
竞技体育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内容提要:
体育运动中运动员之间的对抗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运动员的受伤甚至死亡,但各国司法实务界对这类行为的认定都区别于普通的故意或过失伤害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在理论界,学者们把竞技对抗归入正当行为加以论述,但其研究远未达到其他正当行为那样深入。尽管研究角度不同,但竞技性、对抗性、伤害性是该行为必不可少的三个特征。
正当化事由可分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各种不同类型的正当行为排除犯罪性的一般依据是什么?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法益衡量说、目的说和社会相当性说,社会相当性说利用法益衡量说的法益比较之确定性限定目的说的模糊性,利用目的说的整体性弥补法益衡量说的片面性,因而应是正当化行为排除犯罪性的一般依据。
社会相当性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虽对竞技对抗的认定不能起到明确的作用,但却在实质的认定中起到衡量正当与否的标准作用。竞技对抗包括比赛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前三个要件都是记述型要件,客观要件是规范型要件,对于规范型要件需要加入更多实质的考量,以社会相当性为标准。客观要件主要是指对抗行为的手段与结果应当在社会相当性的限度之内,超过了这一限度便是对抗过当。在这个考量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手段限度与结果限度的同一性,以及用结果限度的确定性规制手段限度的模糊性。如果对抗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即构成对抗过当。对抗过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但考虑到对抗过当在违法和责任两方面都有减轻事由,因而对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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