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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法规汇编(PDF 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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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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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产品,法规汇编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法规汇编(PDF 41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 证监 会 公 告〔 〔2012 〕34 号,2012年 年 11月 月 12 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
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
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
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
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
法权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
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
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 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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