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PDF 37页)
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PDF 37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发行条件,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
征制定。律师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
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合理调整、补充、完善
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本指引中对发行人进行核查的要求,适用于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指引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指引
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
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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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发行条件,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
征制定。律师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
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合理调整、补充、完善
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本指引中对发行人进行核查的要求,适用于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指引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指引
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
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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