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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验收办法(DOC 44页)

所属分类: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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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验收办法
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验收办法(DOC 44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凡经批准列入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电子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下同)项目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合同文本、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与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验收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财政厅是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委员会 ,由主持验收部门聘请技术、财务、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最好为单数。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项目验收申请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提出。如在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但在两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省信息产业厅提交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信息产业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七条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文件,填报《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提交其他相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省信息产业厅。
3、省信息产业厅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并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4、项目通过验收后,省信息产业厅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项目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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