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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DOC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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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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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DOC 14)内容简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一、减免税

  1.法定免税。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条例第8条)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其他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2.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5.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6.新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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