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总局版申报审核系统业务讲解资料.doc29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总局版申报审核系统业务讲解资料.doc29内容简介
政策介绍
一、基本内容
(一)按照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即“单票对应法”和“加权平均法”。目前总局软件使用的出口退税计税方法为单票对应法。
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即在同一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
在“单票对应法”下,存在以下四种进货出口对应方式:
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二)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已纳的消费税。
二、外贸企业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1、经对商务部(原为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同)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
3、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4、享受国家特殊政策比照外贸企业退税方法的其他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出境口岸免税店、采购国产设备并符合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上述企业因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审核环节暂不纳入总局软件,但其审批、开票、退库、销号等环节将使用总局软件操作。
(二)货物范围
1、对外贸企业出口凡属于已征或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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