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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介绍(DOC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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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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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介绍(DOC 40页)内容简介
(1)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
(2)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
(3)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4)如本年已完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各生产环节运转正常;
(一)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地面生产系统能力主要是地面筛分、地面输送机、外运装车(含铁路运输及汽车运输)、储(贮)煤场等各生产环节的能力。
(一)应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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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介绍(DOC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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