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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实务培训教材(PPT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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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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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实务培训教材(PPT 33页)内容简介
担保法实务培训
抵押权的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3.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
房屋的强制执行
一套房屋
1未设定抵押登记。
(可以查封,不得变卖、拍卖和抵债)
2设定抵押登记的
(裁定后,给予6个月宽限期,强制迁出)
第一节保证
第二节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无约定责任时默认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
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法律责任:一般<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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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实务培训教材(PPT 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