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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F章按取得资格的时间顺序(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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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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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顺序
第359F章按取得资格的时间顺序(doc 7页)内容简介
第359F章按取得资格的时间顺序内容提要:
第22条小组决定不进行研讯
(1)如小组决定不进行研讯,须指示将申诉驳回,秘书须据此而告知答辩人及申诉人(如有申诉人的话)。
(2)如小组决定进行研讯,须将个案转呈委员会,而小组主席须通知委员会主席须予研讯的事项。
第359F章 第23条小组决定进行研讯
(1)凡根据第22(2)条将某事项转呈委员会,委员会主席须定出进行研讯的日期,而秘书在小组决定将申诉转呈委员会的2个月内,须向答辩人送达─
(a)一份按照附表2表格4拟备的研讯通知书;及
(b)一份本规例文本。(2)每份研讯通知书须─
(a)(如申诉内容是答辩人曾犯不专业行为)以控罪的形式,述明须予进行研讯的事项;
(b)(如属在任何其他情况)述明申诉中的指称;及
(c)指明拟进行研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3)研讯不得在研讯通知书送达的日期后28天内进行,但如答辩人以书面同意提前进行,则属例外。
(4)凡向答辩人送达研讯通知书,可采用挂号邮递方式寄往其注册地址致予答辩人,或寄往秘书最后知悉的答辩人地址(如与上述地址不同者)致予答辩人。
(5)在规定送达研讯通知书的限期内,秘书须将该研讯通知书副本送交任何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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