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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模式研究报告(doc 14页)

所属分类: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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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模式研究报告(doc 14页)内容简介

公司治理模式研究报告目录:
一、公司治理模式的一般构架
二、三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
三、我国现行公司治理模式及其演进方向

 

公司治理模式研究报告内容提要:
公司治理模式的一般构架
    关于公司治理的概念描述虽然很多,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组联系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哈特认为,公司治理之所以成为必要,关键在于企业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代理问题,或组织成员(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或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另一个是不完全合约。而事实上,不完全合约(主要因交易费用过大引起的)是导致代理成为问题的重要因素,因为如果合约是完全的,委托就可以对代理人未来的行为及其结果有清楚的认识,同时,代理人对委托人的目的和动机也有清晰的认识,则即使存在代理关系,也无关紧要。因为所有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都可以在合约上得到反映。
    本文认为,哈特把代理问题与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两个条件,确实反映了公司治理的一种理论基础,无疑是恰当的。然而,哈特仅仅考虑了已签定合约的不完备性,而没有考虑形成合约过程中的不对等性。哈特隐含了签约各方之间的对等性的假设。在形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约过程中,各自拥有资源的性质和相对稀缺性是不同的,由此导致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及其所拥有的信息量的不同,最终决定了签约各方的不对等性,而这种不对等性也是导致治理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般说来,公司治理问题所涉及到的主体(即相关利益方)主要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雇员、顾客及社区等。在相关利益主体间存在的不完备和不对等的合约,本质上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引起的。这一方面反映在由公司治理结构的层次性所带来的信息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有限理性和客观现实的复杂性引起的。这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必然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权利的分布;二是激励问题。前者同时又会对后者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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