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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试行期管理办法(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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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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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管理办法
改制企业试行期管理办法(doc 3页)内容简介
改制企业试行期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在企业改制中,为使经营者的责、权、利进一步结合,完善风险机制,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长期激励约束效应,实现公司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期股制度是公司大股东方(出让方)同经营者(受让方)商定的在一定的期限内经营者按某个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份并相应享有其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办法。本制度实行期股份额与原持股量配套、激励与风险共存、收益与投资同步的原则。
二、期股的份额
  1、按个人以现金购入实股的一定比例确定期股份额。
  2、出让方即公司大股东出让期股后,其本身的股份仍应占本企业总股份的50%以上。
三、期股的期限
  1、期股在一定期限内要转为实股,转股偿付期不超过___________年。
  2、在偿付期内,以期股红利购买的股份在完全履约前仍视作期股,待全部偿付期股金额后一并转为实股。
  3、在偿付期内,以实股红利和现金购买的股份应视作实股。但是在产权关系上尚未明确到职工账户上,因此企业应通过合约承认这部分股份的实股权利。
四、期股的价格
  期股的价格为企业基期股价,不论今后年度净资产价值的增减,分期购买时均以基期股价偿付。
五、期股的申购
  1、凡符合条件并需申购期股的受让方,均须与出让方签订“期股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2、受让方必须在协议期限内,每年按不低于平均份额的期股红利及现金偿付期股金额。
  3、期股购买资金来源按次序应包括:期股红利、实股红利、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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