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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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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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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某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31页)内容简介
(一)“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
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
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一)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用户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一)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
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基本情况和项目负责人;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一)移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七)“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七)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三)“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部分
(包括一楼房屋业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三)业主名册;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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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