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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系的境外公司的管理和运作(doc 20页)

所属分类:
运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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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系的境外公司的管理和运作(doc 20页)内容简介

普通法法系的境外公司的管理和运作目录:
一、境外金融中心
二、为甚么要谈普通法?
三、如何解读普通法下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四、各种境外公司应用分类
五、管理及使用境外公司常犯的错误
六、境外公司的应用实例

 

普通法法系的境外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内容摘要:
境外金融中心:
    境外公司又称为离岸公司 ( Offshore Company),凡是非本土注册的公司,都可以称为境外公司。通常境外公司都在境外金融中心成立,那么,这些境外金融中心有多少个?
这些境外金融中心,都有以下特点:
    (1)政治及经济稳定。因为境外公司多用作保护财产,如果注册当地的政府不稳定,公司的财产如存款等,就可能被没收或国有化。
    (2)金融业发达,银行及商业活动资料受法例严密保护:例如维京岛政府法例,除非涉及毒品走私的刑事罪行,维京岛的法庭是不会命令有关银行或公司注册代理告知他国政府或第三者有关客户之资料;加上维京岛公司的董事名册、股东名册并非公众记录,除董事授权外,其它人是无法取得有关资料。
    (3)足够法例保障:作为境外金融中心,其中一个要点,是要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完善的法律保障,有经验的法庭和法官,都是不可缺少的。例如:泽西洲的信托法及维京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
    (4)非居民进出自由,又无外汇管制:大多数的境外公司均无外汇及资本流通的管制。
    (5)租税规定宽松,免境外来源所得税或税率极低:某些境外金融中心政府的主要收入是来自容许外国人设立公司所收的牌照费及规费。例如维京群岛 (BVI) 的「国际商业公司」于2002年底合共超过 400,000家。每家牌照费一般为 US$300 或 US$1,000,总收入达数千万美元,是一个不少的收入。此等公司的境外来源收入,包括境外资本所得,境外股利所得,境外权利金,佣金等,营业利润等均为当地免税。
    (6)多是英联邦成员国 ,法系多是英美的普通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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