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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办法(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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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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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办法(doc 6页)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 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 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 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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