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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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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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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DOC 20页)内容简介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
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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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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