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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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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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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某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31页)内容简介
(一)企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一)未按照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人或者配偶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一)阻扰、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与业主利益相关的事项。
(七)其他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消防系统故障;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
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索要、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九)二次供水设备运行中断,但是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九)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止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的;
(六)存在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六)房屋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六)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议,
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扰乱正常物业管理秩序;
(十一)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十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十五)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四)业主名册;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公共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
(四)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经催交后仍拒绝交纳的;
(四)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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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