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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pdf 10页)

所属分类:
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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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pdf 10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造单位条件
第三章 认可程序
第四章 换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  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力容器
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附件一)的范围,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用和悬挂用两种(其形式见附件二)。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AR 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
括AR 级、CR级和DR1-4级许可证中含BR级或DR5
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安与锅炉
局)备案。对AR5级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条件和审查要求另行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
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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