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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DOC 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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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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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DOC 59页)内容简介
(一) 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的事业单位;
(一) 注册检验机构的数量、分布与全国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的需求相适应;
(一)与被推荐单位有利害关系,未申请回避的;
(一)介绍核查人员和分工,现场核查计划安排、要求和日程表,以及现场核查依据、程序和方法;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50%;
(一)将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未按规定分包的;
(一)承担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和稳定性试验;
(一)核查人员分别对现场资料核查、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及专业知识测试、实验室核查等情况进行汇报,集体讨论核查意见;
(一)核查组长宣读关于确保现场核查客观、公正和保守工作秘密的承诺书,全体核查人员在承诺书上签字;
(一)核查组长宣读现场核查报告;
(一)被推荐单位的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自荐报告(以下称自荐报告),并附电子版;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检验机构资格的;
(七) 承担复核检验的单位应当是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 具有五年以上承担食品或药品领域检测等工作的经历;
(三)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借机牟取私利的。
(三)介绍被推荐单位推荐材料的审查情况;
(三)全体核查人员及被推荐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三)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应当至少具备4个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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