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茶叶生产注册卫生规范(PDF 5页)
一、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定义
四、原料
五、厂区环境
六、车间及设备设施
七、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
九、生产、质量管理人员
十、检验
十一、卫生质量体系
一、依据
本规范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和有关茶叶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茶叶生产企业。
三、定义
3.1茶叶——是指采用适宜于制作饮料的山茶[Camellia Sinensis(Linnaeus)O.Kuntze]的一系列变种的芽叶和嫩梢,用可接受的方法加工和干燥后制成的干饮料。包括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以及用上述茶类茶叶为原料制作的再加工茶(包括花茶、紧压
茶等)
3.2出口茶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出口茶叶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四、原料
4.1企业应针对原料制定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控制措施,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质、肥料中的农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
4.2 企业应建立种植基地和/或有明确的供货商,对种植基地和供货商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合同,并确保有效实施。
4.3 种植基地周围空气、土壤和水质等环境条件应符合环境标准和规范要求;种植用肥料和农药应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种植过程中应有种植日志及用药记录,记录施肥、病虫害防治、采摘等农事活动;鲜叶应在适当的卫生条件下采摘、运输和存储,不得受到污染。
4.4企业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原料来源及其相关卫生证明。
4.5企业应对原料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实施监测,监测记录应保存有效。
4.6企业应制定原料验收程序,不得收购劣变或受到有害物质污染过的茶叶;原料应当来自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企业;进口原料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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