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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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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制度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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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16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住宅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业主、使用人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接受委托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 业主、使用人有依法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住宅区公共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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