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doc 21页)
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doc 21页)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管理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管理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企业管理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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