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17页)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17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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