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行业分类 >> 金融保险 >> 资料信息

某地区社会保险政策50问(doc 11页)

所属分类:
金融保险
文件大小:
62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社会保险,保险政策
某地区社会保险政策50问(doc 11页)内容简介

某地区社会保险政策50问内容提要:
   四、 我国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还可以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五、 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六、 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七、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说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交欠交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八、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如何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