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行业分类 >> 金融保险 >> 资料信息

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10页)

所属分类:
金融保险
文件大小:
261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
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10页)内容简介
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提要: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企业管理、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企业管理或武装叛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