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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pdf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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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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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pdf 6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章 评审和发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
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
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
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
册、登记工作。
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
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
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
2)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
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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